一起曾被冠以湘潭大學“情殺案”的命案,在十余年歷經(jīng)多次審判之后,最終于今年11月10日二審宣判,其實質(zhì)則由“情殺案”變?yōu)?ldquo;研究生殺人案”。
2014年5月1日,湖南長沙,湘潭大學研究生勒殺同門案犯罪嫌疑人曾愛云的律師鐘致遠手持辯護詞。圖片來演:網(wǎng)絡(luò)
11月10日湖南高院向湘潭大學研究生殺人案被告人之一曾愛云送達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判決被告人曾愛云無罪,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判令陳華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17.8萬余元。
這起案件曾被冠以湘潭大學“情殺案”,此后十余年歷經(jīng)多次審判,最終于今年11月10日二審宣判,其實質(zhì)則由“情殺案”變?yōu)?ldquo;研究生殺人案”。
2003年,湖南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2002級研究生周玉衡遇害,該學院2003級研究生曾愛云隨后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押。同時,另一嫌犯——周玉衡同門師兄陳華章也進入檢方視野。
在2004年6月,湘潭檢察院以曾愛云、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向湘潭中院提起公訴。湘潭檢方當時認為,周玉衡被陳華章和曾愛云合謀所殺,認為陳華章事先給周玉衡喝了含有安眠藥的水,致使其在工科南樓308室昏昏欲睡時,由曾愛云從背后以繩子勒住頸部致死。檢方認為,曾、陳隨后一同將周的尸體拋尸于草地上。
湘潭檢方認為兩人存在不同的作案動機:曾不滿情敵周玉衡挑撥其和李霞關(guān)系,陳則不滿導師偏愛周而心生妒忌。
但于2005年介入此案的曾愛云辯護律師鐘致遠認為,警方認定曾愛云殺人的證據(jù)以及公安辦案人員對陳華章所做的“供述筆錄”等存在諸多疑點,且關(guān)鍵證人李霞證詞反復,始終未出庭作證,認定曾愛云殺人的證據(jù)不足。
此案一審歷經(jīng)多次開庭。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第一次開庭,曾愛云當庭翻供,稱在刑訊逼供下屈打成招。但2004年9月、2005年12月和2010年6月,湘潭中院三次均判處曾愛云死刑、陳華章無期徒刑。
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對本案進行一審,直到2015年7月才作出判決,認為曾愛云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認定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判令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17.8萬元。
但是,對此判決,三方均提出上訴請求。曾愛云辯護律師鐘致遠認為,一審對曾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認定被告人無罪”而作出無罪判決。而陳華章辯護人則認為,一審判決主要事實不清,對陳華章供述采信存在偏向,認定其犯故意殺人罪定性錯誤,量刑過重。此外,受害者周玉衡父親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200萬元。
2015年11月10日,湖南高院二審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最終查明的事實為:曾愛云、陳華章和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碩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導師器重,陳華章對周玉衡心懷嫉妒。
2003年10月,曾愛云與同班同學李某產(chǎn)生戀情,而此前李某與周玉衡已相戀多年。
2003 年10月22日至27日,陳華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醫(yī)院、湘潭大學醫(yī)院、湘潭市市立醫(yī)院購得48片安定片。10月27日傍晚,陳華章來到與周玉衡共同學習的 湘潭大學工科樓南棟308室,將事先準備好的安定片搗碎并溶解、過濾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來到308室飲用后出現(xiàn)頭暈等藥物反應。
當 晚19:28許,曾愛云通過電話約周玉衡在湘潭大學圖書館前見面。19時50分許,服藥后頭暈乏力的周玉衡在陳華章的攙扶下與曾愛云、李某見面,隨后陳華 章以周玉衡身體不舒服為由將周玉衡扶回宿舍。21時許,陳華章又以到308室聽歌為由將周玉衡帶到308室。此后周玉衡在該室遇害。
陳華章 用一塊綠色抹布簡單清理了現(xiàn)場,并將抹布藏匿在該室南面墻的一壁柜內(nèi),將周玉衡的手機藏到電腦桌抽屜中。23:30許,陳華章用周玉衡的手機卡分別給曾愛 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發(fā)送了手機短信,事畢將周玉衡的手機卡連同剩余安定片丟棄。23:40許,周玉衡的尸體被發(fā)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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