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權 資料圖
浙江一副廳級官員因受賄被判刑。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近日獲悉,浙江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陳世權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陳世權,男,漢族,1965年9月生,浙江溫嶺人,198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8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
陳世權曾任臺州市(地)委辦公室副主任,臺州地委新農村辦公室副主任,臺州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兼市政府發(fā)展研究中心主任、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天臺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浙江省總工會副主席、黨組成員等職。2013年4月,陳世權開始擔任浙江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2015年3月30日,浙江省紀委發(fā)布消息稱,陳世權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2016年8月22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世權受賄罪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2002年至2014年間,陳世權多次收受浙江臺州玉峰集團總經理王某所送賄賂共計人民幣36.6萬元,并為王某及其親戚、朋友在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浙江省勞動模范評選、干部人事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
2002年左右,陳世權在擔任臺州市委辦公室主任期間,應臺州市路橋區(qū)峰江街道橋洋村書記周某2所托,為其辦理用地審批提供便利。2008年,陳世權以資金短缺為由向周某2借款人民幣5萬元,至案發(fā)未歸還。
此外,2007年4月間,陳世權以購置房屋、裝修為由,向臺州洲際金屬有限公司總經理池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約定借期一年,到期歸還。其后,他將該筆30萬元投入股市。
2015年3月,陳世權在得知王某被立案調查后,遂將30萬元歸還池某。期間,陳世權還應池某所托,利用職務影響力在池某女兒就讀臺州中學、浙江聯眾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臨海市基層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管理信息系統(tǒng)采購招投標中,為池某提供幫助。
對此辯護人提出,陳世權已歸還池某30萬元,系民間借貸行為,認定受賄不妥。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世權以購置、裝修房屋為由,向池某借款30萬元,實際用于炒股。在長達八年的時間內,有能力歸還而未予歸還,事后為掩飾犯罪才被迫歸還,具有明顯的受賄故意。
在此期間,陳世權應池某所托,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池某的女兒就學、浙江聯眾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臨海市基層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管理信息系統(tǒng)采購招投標中,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綜上,被告人陳世權與池某之間具有明顯的權錢交易的受賄犯罪特點,符合受賄罪的犯罪特征。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2005年3月,陳世權還以購置房產為由,向浙江省電力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臺州分公司經理潘某借款20萬元。
2007年5月,陳世權歸還潘某10萬元。2012年,潘某將20萬元借條歸還給陳世權,陳予以默許,至案發(fā)未歸還另外的10萬元。期間,陳世權于2010年左右應潘某所托,承諾為潘某朋友嚴某在調任龍游縣總工會事宜上提供幫助,后因嚴某改變主意而未予落實。
辯護人提出,陳世權向潘某借款10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世權以購置房產為由,向潘某借款20萬元。在七年的時間內,僅在潘某索討的情況下,才歸還了10萬元,并收回借條消除債務,具有明顯的受賄故意,客觀上為潘某謀取了不當利益。
綜上,陳世權與潘某之間具有明顯的權錢交易的受賄犯罪特點,符合受賄罪的犯罪特征。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陳世權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1.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
同時,陳世權當庭能承認全部控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繳贓款60萬元,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陳世權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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